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议案的提出或提案、提议
- 地方自治团体长提出
- 委员会提案
- 1/5以上的在籍议员或10人以上议员联名提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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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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赋予议案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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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告给议长
- 所管常任委员会决定,根据条例规定的各常任委员会的所管来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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议案的油印
- 议员提议时: 议事负责人
- 委员会提案时: 提案的委员会
- 地方自治团体长提出时: 提出的主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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议案的分发及向本会议报告
- 提出的议案向所有议员分发一份
- 本会议开议期间要及时报告,休会、闭会期间先提交给委员会,等本会议开议的第一天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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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给常任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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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任委员会审查
- 报告给委员会
- 呈交议事日程
- 提案说明
- 检讨报告
- 质疑答辩
- 赞反讨论
- 逐条审查
- 听取地方自治团体的意见
- 议决(表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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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告委员会的审查结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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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议审议
- 呈交议事日程
- 报告委员会的审查结果(所管委员会委员长或所属委员)
- 质疑
- 讨论
- 议决(表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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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为条例案时)
移送给地方自治团体长
- 预算案 : 3天以内
- 条例案 : 5天以内
- 其他议案尽可能快速移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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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自治团体长公布
- 移送后20天内,由地方自治团体长公布
- 20天内不公布时,由议长公布
接受公布通知书(议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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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议要求
- 如果对条例案有异议,移送后20天内由地方自治团体长附加理由要求再议
- 接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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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议处理
- 呈交议事日程(除非有不得已的理由,除了闭会期间以外,要10天以内)
- 听取地方自治团体拒绝的理由
- 质疑
- 讨论
- 议决(表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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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送给地方自治团体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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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自治团体长公布
- 移送后5天内由团体长公布
- 5天内不公布时,由议长公布
向大法院起诉
- 当地方自治团体长判断为再议决的事项违反法令时,自再议决之日起20天内向大法院起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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